老吕是一名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劳动者,自2014年在北京KT公司从事焊工工作,但公司一直未为老吕缴纳社保费。2016年9月,老吕年满60周岁。没社保的他向朋友打听如何向公司提出社保诉求,但朋友们劝他一旦提出诉求,有丢工作的风险。老吕看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后认为,根据规定,凡是劳动待遇类的维权,只要在工作,就不会超过时效,所以不用急着向公司提出。直至2019年8月,老吕考虑到年纪越来越大,向公司提出了离职,并要求公司赔偿其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待遇损失。经多次协商,公司始终拒绝向老吕赔偿,老吕遂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公司认为老吕的诉请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但老吕认为,他学习过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在职,劳动待遇类的诉请是不会超过时效的。那么老吕的理解是否正确呢?他要求赔偿社保待遇损失的诉请,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呢?笔者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劳动争议时效的两种法律规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可以理解为两类时效规范。一种我们可以称作劳动争议的一般时效,此类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另一种我们一般称为劳动争议的特殊时效,此类时效只适用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但只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便不受时效限制。但是劳动争议的特殊时效,最晚可计算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后的一年内。
二、退休待遇维权需关注时效。
老吕认为他向公司提出社会保险损失诉求并未超过时效,主要是基于他对劳动争议特殊时效的一种理解。但最终,在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并未支持采纳老吕关于诉讼时效的主张。因为在计算特殊时效时,法律规定中有明确的要求,即“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尤其在退休待遇维权时,更要关注时效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只要劳动者在职,可以认为劳动关系并未终止,但老吕属于超过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岗。基于这样的事实,审理的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也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老吕已于2016年9月年满60周岁,故老吕有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赔偿等诉讼请求,应于此后一年内提出。而老吕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故驳回老吕的此项诉讼请求。退休损失争议各有不同,具体时效计算也应具体分析,但还是要提醒劳动者维权要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