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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退税申报表】网络主播退税去哪里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事件

时间:2023-03-25 22:33:5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析:

一、 关于涉税行为的说法。

引用相关条款:“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关于个人所得,第二款中已有“表演”字样的明确规定。所不同的是利用了网络平台,但无关行为的实质,可试将此平台看作是一种普通商业演出的舞台。至于有税务专业人员居然强说是电子商务活动,是否离题太远!

第五款经营所得的判断与徐某相关的可能只有第4条,这也是FK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其省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中相同条目规定的税收处理的依据。从徐某“表演”的事实来看,如非得按照生产、经营活动来划分明显有牵强附会之嫌。有“表演”不套用非得用“生产、经营活动”。

二、关于新兴事物的说法。

沟通过程中有人提出网络直播属于新兴事物,在税法中找不到相关依据,因此按照本地理解执行。其实很容易的渠道就能了解到:FD在2015年已经开始此类行为的经营活动(主播通过直播取得打赏或其他收益),只是,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法还未修订。 2018年12月18日,李克强总理签发了新修订的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法律专家完全有时间也有能力考虑到这种行为到底应当界定到哪项具体条款。从上面引用的法律条文来看,是有人选择性失明或者完全视而不见,明显事有反常,有无妖怪。

三、关于法律依据的说法。

FK当地给我出示了省级税务机关的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办法的公告,从法律层面上讲,应该属于规范性文件,而以上引用的法律文件应该属于部门规章。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的实施条例。虽说都是税收法律的范畴,但就法律依据的权威性不言而喻。选择使用规范性文件断章取义,张冠李戴,法律适用显失恰当。

网络直播已经遍布大江南北,各个平台争相斗艳,网络主播亦遍布全国各地甚至国际,建议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此类涉税行为适用法律依据的研究、理解、运用、执行和统一,从目前事实来看,单就直播此行为在FK所在地(不确定是否唯一)已经成为此类扣缴义务人了一个新的“霍尔果斯”(避税天堂)。从此事涉及的三方利益来看,KD作为市值超8000亿的上市公司,不能以切去国家税收利益和自己用户的个人利益为能事。徐某个人及其若干相同状况的纳税人的退税利益需要税务机关依法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面前税务机关更应当仁不让、守土有责。且不可,因小失国家机关之大体面。(文中人物,单位名称均为化名,部分数据存在小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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