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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申报引种】无证驯养繁殖的麝不能进行益侵害,被判无罪。

时间:2023-04-10 16:28:1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在54种野生动物名单中所列的定罪量刑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其客观上并未破坏我国现有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对法益没有造成侵害性,即不符合本罪构成的客体要件。

马晓辉说,涉案林麝的养殖技术在全国已相当成熟,规模化养殖林麝已在我省乃至全国成为政府大力推广的富民产业,如将此类产业作为犯罪打击,有失刑法谦抑性原则。

综上,此案不应以犯罪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对循化县某生态养殖公司及马成功予以行政处罚足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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