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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牛用地申报】养殖场需要办理什么土地手续?

时间:2023-04-15 05:22:3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土资发〔2010〕155号)对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即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设施农用地管理。该通知规定,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经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向社会公告并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据此,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虽然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但仍应当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用地手续,并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本案中,凤林养鸡场建设的养殖场用地未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未取得合法证照,故不属于合法建设。凤林养鸡场关于涉案养殖场属于合法建设以及西张庄镇政府应承担其系违法建设举证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关于凤林养鸡场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据此,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时,当事人只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才能够获得行政赔偿;没有合法权益可保护的,不能获得行政赔偿。

关于凤林养鸡场主张的其建设养殖棚的砖木和养殖棚内设施属于其合法财产并应予赔偿的问题。因凤林养鸡场建设的养殖场不属于合法建设,因此其在养殖场范围内建设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属于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应纳入赔偿范围。

关于凤林养鸡场主张的养殖设备属于其合法财产并应予赔偿的问题。在西张庄镇政府告知凤林养鸡场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原状之后,凤林养鸡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行政机关仅对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凤林养鸡场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而造成其养殖设备的扩大损失。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凤林养鸡场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因违法强制行为遭受损失的合法财产,本院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凤林养鸡场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合法财产因该强制行为遭受损失,本院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西张庄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驳回凤林养鸡场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结果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凤林养鸡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泰市西张庄镇中兴官庄村凤林养鸡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晖

审判员 王海燕

审判员 韩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倩

来源:法律研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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