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五)完成的主要业绩及信誉情况。
第十九条 经过资格预审后,招标单位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设计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设计单位告知预审结果。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J区级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1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 个工作日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踏勘。答疑会会议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书面通知所有预审合格的设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还可以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办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可以要求投标文件采取署名或者不署名方式。其中,采取不署名方式的,除包装封套、附件必须加盖设计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外,其余不得有任何表明投标单位身份的文字、标志和符号。
第二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标受理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签收保管投标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其他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得开启和拆封。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同时收取投标保证金。
投标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不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投标时间截止后,招标单位应当拒收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投资单位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允许两个以上设计单位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设计单位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但不得强制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或者限制投标单位之间的竞争。
第四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由招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除不可杭力原因外,招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条 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和比选法。综合评估法,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从设计方案、投资估算、设计费报价、设计能力(包括资质、业绩、信誉、设计人员能力)和服务承诺等若干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预中标设计单位或者设计方案。
比选法,由评标委员会按照“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及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满足建筑节能、环保等要求,经多方案比较择优确定预中标设计单位或者设计方案。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应当视为无效:
(一)未按要求密封的;
(二)在投标时间截止后送达的;
(三)未按要求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无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四)未按要求加盖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印章并无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本人签字的;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所在单位与投标单位不符的;
(六)投标文件标明投标单位与通过资格预审单位的名称和组织结构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七)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其组成单位发生变化的;
(八)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活动的;
(九)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十)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专家和招标单位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技术专家,一般项目由招标单位从全J或者J区级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由招标单位报请J区级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直接聘任。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库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和J区级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其成员应当是从事工程设计技术和工程建设管理的专家。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 至3 个预中标设计单位或者设计方案,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三十六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预中标设计单位或者设计方案,在评标结束后的5 个工作日内,提出决标报告,报J区级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定标。
J区基建营房部应当根据招标单位的决标报告,确定排序第一的为中标设计单位或者设计方案,排序第一的中标设计单位或者设计方案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确定排序第二的为中标设计单位或者设计方案,以此类推。
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中标设计单位或者设计方案确定后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设计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设计单位。
第三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与中标设计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拟制设计合同草案,报J区基建营房部审查后,送同级J区财务部审查设计合同草案的经费条款,自J区基建营房部、财务部收到设计合同草案之日起8 个工作日内,均无异议后,建设单位与中标设计单位签订正式设计合同。有履约保证金要求的应当收取履约保证金;设计合同副本分别由单位营建营房管理职能部门报J区基建营房部,综合计划处财务职能部门报J区财务部备案。
设计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不得与中标设计单位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5 个工作日内,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设计单位和未中标设计单位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的,应当一并给付。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按照国家《工程设计取费标准》执行。招标管理费、招标代理费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或者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中列支。招标代理费数额,由建设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商定。招标单位可以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制作和印刷成本费的原则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但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设计单位不足3 个的;
(二)在投标时间截止前参加投标设计单位少于3 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者被否决的,或者有效投标设计单位不足3 个的;
(四)其他情形。因特殊情况无法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形式的,必须报J区级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未尽事宜,参照《单位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