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认为必要时,财务部门应将发现问题报送物业总部财务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向公司内部其他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时,应要求其他部门发出工作联系单。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将所需涉税信息准备完毕后交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审核无误后向发起部门反馈。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在向外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前,应当获得财务负责人的批准。财务部门在向外部检查单位提供需加盖公司公章的涉税资料时,应由主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在资料清单上书面签字确认。除上市公司公开资料显示外,未经授权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涉税信息。
第五章 日常税务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税务登记
(一) 新设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三)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并在 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 财务部门负责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税种核定、银行账户信息报送、账簿设立情况报送等其他税务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的登记及资料报送。办理过程中需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提供办理登记所需资料的,财务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获取材料。
(五) 财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前应按照《税收
征管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事项的要求准备办理资料。经办人员在准备办理资料前应先列明资料清单,按清单逐项取得。在向税务机关递交资料前,经办人员应对照资料清单逐项复核材料,并将递交资料原件及资料清单一并复印留存。办理后取得的回执、留存件、批复等文件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纳税申报
(一) 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和代扣缴其他税的申报缴纳;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契税的申报缴纳,财务部门在对其他部门申请缴付上述税款时履行复核程序。
(二) 财务部门应根据所在省(市)税务机关发布的年度征税日历编制公司年度纳税申报日历,各相关岗位应根据年度纳税申报日历及时做好税金计算和纳税申报。
(三) 会计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公司会计制度规范和相关指引登录账目,保证税款缴纳基数的准确性,并及时编制提供用于纳税申报的账务、报表信息。税务岗位人员或税务经办根据账务、报表信息, 填报税金计算表,税金计算表必须经专人进行数据复核,并由财务经理和财务总监签字确认,并根据税金计算表列示金额拟定税款申报缴纳呈批件,遵照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有关规定逐级报批执行。
(四) 在进行纳税申报前,经办人员应向出纳确认用于支付税金的账户中资金余额充足,避免因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扣款导致延期缴税。纳税申报结束后,经办人员应于当天核实扣款情况, 避免出现因纳税专户余
额不足导致的滞纳金。
(五) 税务岗或税务经办应根据税金计算表填报网络申报系统或纳税申报表。通过网络申报电子划扣税款的,在纳税申报确认前应要求出纳岗对网络申报税款金额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确认划扣。通过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的,纳税申报表应由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除电子划扣方式外,税金缴纳一般采用支票结算方式,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
(六) 经办人员应于每次纳税申报结束后,将该次申报过程中的税金计算表、呈批件、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和银行划扣凭证等复印存档。
(七)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财务部门应根据物业总部财务管理中心下发的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计算进行复核,对复核发现问题和疏漏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税务会计
(一) 财务部门应保持对涉税相关账户处理政策和方法的关注,及时对现有业务的税务会计处理进行梳理。严格按照税务会计处理政策和相关指引进行日常税务会计处理。
(二) 税务岗或税务经办应根据现有业务的会计处理政策及税务政策,识别会计与税务的差异点编制会计与税务差异点汇总表。会计核算岗上报半年报和年报前应依据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点汇总表记录差异, 计算递延税款,并按照会计处理要求完成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三) 税务岗或税务经办应负责日常税务申报管理工作,税务筹划工作,税务相关证据材料的整理、留存,参与到合同样本设计,重大资产
处置、租赁,股权收购与出让,项目合作,薪酬架构设计等活动中,针对其他部门提出的涉税咨询做出解答。
第二十三条 政策学习
(一) 各级税务岗或税务管理人员应定期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地税网站,学习并汇总整理税收法规,收集针对热点税务事项的财税处理建议、案例分析及问题解答。
(二) 针对新出台的与所开展业务关系密切的重大税务政策(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政策)和日常涉税业务常见的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和归纳总结,形成新政策影响分析和涉税业务操作指引。
(三)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税务操作指引进行学习掌握,并密切关注本地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进行研究学习,并相应调整现有工作做法。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事项
(一) 财务部门应提前分析公司本年发生的各项企业所得税限额列支费用(如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对企业所得税影响,制订相应费用预算,采取相应的平衡、监控、应对措施对相关费用支出列支限额进行管控。
(二) 财务部门应对资产处置进行有效关注,同时应与资产管理岗协同取得资产处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呈批文件、变卖发票复印件、处置用资产评估报告、固定资产清单及明细账等,及时做好资产损失在税务机关的备案和审批工作,确保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财
务部门应按照税务机关备案事项办理流程准备资料办理备案。需要办理备案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备案、重组交易特殊税务处理的备案、印花税汇总缴纳备案、投资收益免税备案、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备案、税收优惠备案等。
(四) 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和稽查时,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提供涉税资料,同时,财务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就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争取减免滞纳金和罚款。对于与税务机关存在分歧的事项,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法规依据,争取通过沟通消除分歧。
(五) 财务部门应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酝酿税务筹划策略,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筹划方案应当符合商业逻辑,具有可操作性,制定筹划方案的过程中应保持与内部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