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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岗什么时候申报】通知!关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职称。

时间:2023-04-25 00:18:5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按岗聘用。学校新设岗位、出现岗位空缺或者其他确需竞聘情形的,一般在备案的岗位总量、类别、等级范围内,采用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教师可以跨校评聘。

竞聘上岗可以综合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同行评议、教学水平综合评价等方式,按照制定方案、公布竞聘信息、人员申报推荐、审查资格条件、组织竞聘、确定和公示拟聘人员名单、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等程序进行。

(九)加强聘后管理。各学校要严格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职工表现,以工作实绩和贡献为重点考核内容。要注重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评价,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调整、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工资核定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对长期不在教学岗位和教学工作量达不到学校同类人员任课标准的教师,要及时调整岗位。

三、组织实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岗位配置和组织实施。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优化岗位结构,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切实发挥岗位管理制度的基础作用。

(十一)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学校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意见有关政策规定。对不按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学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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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社部官网

编辑:汪嘉丽 | 校对:杜临雪

责编:梁龙 | 审核:曾春满 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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