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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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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升职称评审质量,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价和认定。
第三条 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是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是否具备相应职称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重点评价职业道德、创新价值、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等工作。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省直各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所属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职称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层级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并授权由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具备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条件的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中级职称评审。
第八条 我省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各自评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不低于省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量化打分细则。
第二章
申报审核
第九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取得本级职称后,累计年度考核合格次数达不到同级最低任职年限数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在调查期间或因犯罪在刑事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相关职业有行业准入要求的,按准入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报人一般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符合绿色通道申报条件、一步到位申报条件或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实行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须先取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可申报职称评审。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我省公布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职称评审可从人事档案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进行申报,专业技术人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办理职称申报手续,并由个人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道德表现等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有效材料。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转评职称系列(专业)的,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条件。现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应当与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同级别,申报的专业技术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转评系列(专业)前后从事同级别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使用,转评后,第二年起才可申报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系列(专业)职称评审。
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不得通过系列(专业)转评方式取得资格,考评结合系列(专业),应当参加相应考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开述职、考核答辩、考核评议、量化赋分、综合排序、集体研究等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规范、完整,并在单位内部对通过人员名单、申报材料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