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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一家报关公司,一次在代理客户报关时,我司业务人员由于工作疏忽将部分红酒的品名、规格报错,导致客户漏缴了部分税款,请问我们公司会被处罚吗?
答:构成违法,应当会被处罚。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综上,贵司作为报关公司因为业务人员工作疏忽将红酒的品名、规格型号报错导致漏缴税款,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022年11月15日,D海关综合业务科通过大金额报关单数据核查工作中发现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申报的报关单XXXXX0220000009589,第1-3项商品“信号柜”申 报税则号列为8537209000,商品申报规格为0.4千伏,该税号项下规格应为电压超过1000伏的线路,正确税号应为8537109090,货值739302美元,合人民币526.29万元。经调查核实,错误原因系因该公司业务人员未仔细审核,工作失职所致,造成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 性的违规行为。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企业自述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涉及货代进口申报时税则号列、规格型号申报与实际不符,构成违反海关法律规范之申报不实行为,可由海关依照相应法律规范予以处罚。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本案中,当事人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申报的报关单XXXXX0220000009589,第1-3项商品“信号柜”申 报税则号列为8537209000,商品申报规格为0.4千伏,该税号项下规格应为电压超过1000伏的线路,正确税号应为8537109090,货值739302美元,合人民币526.29万元,当事人申报税则号列、规格与实际不符,构成违反以上法律规范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综合上述,依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第三项、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之规定,且 12个月内因同一行为被A海关行政处罚,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属从重情节,D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2、暂停报关业务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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