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
一、安居房申请条件中人才是怎么认定的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人才包括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国家级、地方级和后备级)、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四个大类。
1、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
杰出人才认定标准
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和经济学奖)。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中国一般将其统一翻译为“院士”。
2、国家级领军人才认定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3、高级人才须拥有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提出轮候申请时须提交职称证明;
4、中初级人才则指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和学士,轮候申请时需提交学历证和学位证。
二、安居房申请条件中人才在哪里认定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须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文件。
综上,本文主要讲了人才安居房中的人才认定条件以及认定部门。最后小编提醒,有关人才的详细认定,还要依据当地政府的标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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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才房申请条件
深圳人才房申请条件2022:
1、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人才公寓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已婚的双方均需深户),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报。
3、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深圳人才安居房?
申请购买安居房的话有两种情况:一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二)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二是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面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安居工程住房,是指直接以成本价向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外来务工人员在深圳市可享受哪些住房保障政策
(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的意见》(深府办〔2013〕4号)相关规定,产业单位可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产业配套住房,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含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需求。
(二)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属于符合我市产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重点企业的,可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的意见》(深府办〔2013〕4号)相关规定,向政府申请租住或购买定向房源作为人才公寓,再由该企业通过出租的方式提供给产业员工居住,员工户籍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给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实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买受)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承租(买受)单位只能出租给本单位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