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一名工作二十多年的财务工作者,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一直以来没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和总结,为了有效地开展工作,现在花时间对这一块的知识进行了梳理,以便于自己以后使用时备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对进项税抵扣,首要的条件是取得有效的抵扣凭证。结合自己的纳税申报工作,现总结约10类有效的进项税抵扣凭证、抵扣方式和申报表填写栏次总结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这种方式是最基本的凭证,抵扣方式为凭发票勾选认证确认,勾选过程如下:通过增值税发票勾选平台(各个省市的网址不一样)进行网上勾选择,第一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份核对进行勾选统计(按我的工作经验来说,勾选发票尽量和财务帐簿系统入帐资料数据一致,不然会导致增值税申报系统留抵税额和申报表不一致,导致不必要的麻烦),第二步进行勾选确认,勾选确认后再行下载打印出来装订存档,只有勾选确认成功的发票,才能在申报表中进行抵扣。
要提醒大家一下的是,有些企业存在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按税法要求,用于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财务人员在做账时,先按正常流程计入“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科目,月底时进行清理,将用于免税项目用途的进项税额清理出来,“借:资产成本或费用科目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增值税申报表填列栏次: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四”其它“项下35栏次填列,对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份数、金额、税额进行填列。
对于用于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项下14栏次填列不得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免税进项额中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比如伙食团用)和个人消费(比如餐饮进项)的,要单列,在15栏次填列。
二、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方式为计算抵扣,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一项“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次6行次填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份数、金额、税额进行填列。不知道大家明不明白计算抵扣是什么意思哈,这里普及一个,农产品的计算抵扣是怎么回事儿哈:法律依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四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1、农业生产者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可以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税率为0%的普通发票(代开发票应遵照《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从这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其自产初级农产品取得这类普通发票,可凭发票上的金额及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票上的金额*9%
2、农业生产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取得其按0%税率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按发票上的金额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票上的金额*9%
如果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凭发票勾选认证抵扣了。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从种粮农民手中收购初级农产品的,也可由收购方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凭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金额*9%
4、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
